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 和 解 筆 錄
- 原 告
-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640 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63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下午4時4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住其大要如下:
- 出席職員:
通 譯 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餘款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每年二月於該月二八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