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640 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63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下午4時4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住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餘款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每年二月於該月二八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