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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許炎灶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640 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63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下午4時4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住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餘款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每年二月於該月二八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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