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47號
- 異議人
- 即債權人
- 郁彙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宗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以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所為准許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敍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已具狀表示,相對人尚欠金額未清償完畢,於異議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初即表示,聲請假扣押裁定係依據相對人所簽立之備忘錄及本票3紙,相對人之債務除本票之債權,尚有本票債權之利息及備忘錄上記載附條件之債務,況且異議人亦已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尚未清償完畢,惟相對人仍置之不理。故相對人雖已清償部分債務,但尚有假扣押債務未清償完畢,並不符合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況且本次裁定並無認得審認實體債權是否存在之權,故逕予裁定撤銷,鈞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實有未妥。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前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持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96年10月2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發票日96年10月2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400萬元」、「發票日96年10月2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12萬元」之3紙本票,向本院聲請對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准許在案。因相對人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並於抗告理由中否認有積欠異議人債務,異議人遂於100年1月13日檢附備忘錄、前開本票、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99年度抗字第254號裁定、異議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712萬元範圍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異議人於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請求即為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之712萬元票款債權甚明。次查,相對人於100年4月7日以台北仁杭郵局第1297號存證信函檢附「發票人為許文傑、發票日100年3月9日、票面金額8,520,104元、票據號碼JAA0000000、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支票1紙,寄予異議人清償前開712萬元票款債權,有相對人提出之存證信函、支票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16至18頁),該支票業經相對人於100年4月15日提示兌現,並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愛分行100年7月5日上仁愛字第1000000148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6至37頁)。雖異議人主張相對人積欠之金額非僅有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之金額、利息,相對人僅清償一部分債務,異議人仍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云云。然如前所述,異議人於本件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請求係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8號裁定712萬元票款債權,則相對人既已清償該712萬元票款債權,異議人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即因清償而消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許可,本院司法事務官據此裁定准許,並無不合。異議人對於原裁定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