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曉帆、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臨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343號抗 告 人 陳曉帆 相 對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本院100 年度事聲字第343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