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微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微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王碧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化義律師
- 再審被告
- 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焜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99年度重小字第23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三重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88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2款、第497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314號確定判決及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58號確定裁定一併向本院聲請再審(關於確定判決部分應為提起再審之訴),並求為廢棄各該確定判決及裁定(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依上開說明,關於第一審確定判決部分之再審之訴,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職權裁定移送第一審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