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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信滿

  • 當事人
    李惠芳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李惠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訴訟代理人 江錦岳 被   告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于大雄 訴訟代理人 葉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營業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內湖區,職業災害發生地及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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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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