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他字第44號
- 原告
- 汪楊腰
- 原告
- 汪怡萱
- 原告
- 汪詠翔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江麗秋
- 被告
- 友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秀惠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被告
- 真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民國100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一人汪詠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汪詠翔」;「法定代理人江麗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江麗秋」。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