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4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他字第44號

原告
汪楊腰
原告
汪怡萱
原告
汪詠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麗秋
被告
友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秀惠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
真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民國100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一人汪詠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汪詠翔」;「法定代理人江麗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江麗秋」。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