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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

債權人
大盛灯飾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聲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甘業榮、劉東榮、簡生源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3年度促字第22709 號支付命令事件相同,而前開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核准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是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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