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7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721號
- 債權人
- 遊藝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政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樂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八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100 年9 月19日起算,債權人就自100 年9 月15日起至100 年9 月18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