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盛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全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1 │胡茗棋 │100年1月16日│無 │11,200元 │0000000 │ │├──┼─────┼──────┼──────┼──────┼──────┼──┤│2 │胡茗棋 │100年1月16日│無 │16,000元 │0000000 │ │├──┼─────┼──────┼──────┼──────┼──────┼──┤│3 │胡茗棋 │100年1月16日│無 │48,800元 │0000000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