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
牟晨睿(牟光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或債務人突然非自願性失業,而可預見、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或因遭逢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水災而因其損害甚鉅致無力清償等情事,方屬適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惟聲請人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前之98年1月19日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而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遭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聲請人因繳交罰金61,000元及律師費30,000元後便無法負擔更生方案,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8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19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12號等刑事判決影本為證。雖聲請人主張其遭判處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確定,為繳交罰金及律師費用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均係存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惟此係屬故意犯罪,且聲請人在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經濟條件無明顯變更之情形下,聲請人執此作為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依據,顯與「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人提出延長履行更生方案期限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