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永煜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全
- 相對人
- 靖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永煜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