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 反訴原告
- 晨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賓
- 反訴被告
- 永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桂樹
- 訴訟代理人
- 潘秀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起之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