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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訴人
永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通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02號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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