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 年4 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