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林敬榜、帝盟營造有限公司、徐國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敬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帝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