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 原告
-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錦森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延光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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