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葉錦森、張延光
- 原告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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