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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聲請人
魏祐祥原名魏建申.
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關保全處分聲請部分: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新北市○○鄉○○段大水堀小段0000-0000 號土地、新北市金山鄉西湖村尖山子18-7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㈢原聲請狀僅述及防杜債務人之財產因債權人扣押拍賣而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云云,請釋明該等不動產上是否存有優先權,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及其間有何關聯性等情。

二、有關聲請清算事件部分:

㈠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34×10=4,420 )。

㈡請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正本。

㈢請陳報聲請狀中附件二所載: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環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宅配通公司、新北市環境保護局(新莊清潔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晙華股份有限公司、藍海國際公司、芳鄰企業、康泰保全公司等之公司全銜、公司住址暨負責人姓名,以供本院程序上之進行。

㈣聲請人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135,068 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原因,均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㈥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㈦陳報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標的,其地址(新北市○○區○○路48-4號2 樓1 號房)是否為現居地?聲請人目前確切住所為何?並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及該租屋處目前由何人居住?

㈧陳報聲請人目前現職工作,如有兼職收入請一併說明切勿逕自省略(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另提出民國98年1 月1 日起迄今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查聲請狀所附資料未見齊全,從而本院無從為准駁之認定。

㈨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㈩請提出聲請人近5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有無未成年子女?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人,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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