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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判決認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劉麗英

  • 原告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兆勝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間聲請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 被告
    兆勝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 相 對 人 兆勝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勝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74,848 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0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4.560 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797,307 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 ㈡敘明本件由本院管轄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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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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