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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告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民

原告因請求被告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14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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