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4號
- 原告
- 新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民
原告因請求被告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14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