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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6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告
唐鳳霙
原告
陳文祥
被告
群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良芝
被告
曾良芸

      胡秀芬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提起本件,係主張其等並未出資,而遭冒用名義偽造簽名及偽刻印章用印,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認係被告公司負責人(清算人)收受報告財產命令致其受有私法上之損害。查本件原告之股東身分關係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出資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股東關係存在期間可獲得若干盈餘分配或無從獲分配,無從依原告出資額或其他資料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之。又原告2人僅係因訴訟標的權義同一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原因事實提起本件,訴訟利益仍屬各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每人各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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