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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2號

租賃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2號

原告
陳林月鳳
原告
陳建忠即義明裝訂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錦重間請求租賃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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