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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 當事人
    陳雅菁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張素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   告 陳雅菁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被   告 林張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 萬元(土地及房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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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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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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