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62號
- 原告
- 仕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科
- 被告
-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