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70號
- 原告
- 蘇進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 被告
- 建大汽車修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靖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