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8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森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