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Primasia ant Bridge No.1 Greater China Secon、dary Fund,L.P.、林俊佐、日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婉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84號原 告 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rimasia ant Bridge No.1 Greater China Secondary Fund,L.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佐 原 告 日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佐 被 告 連婉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