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外國判決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Argo Textile,Inc.、劉子安、新晰企業有限公司、郭昕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64號原 告 Argo Textile,Inc. 法定代理人 劉子安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外國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金貳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壹角柒分,折合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叁佰零柒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0 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美金1 元賣出匯率30.282新臺幣計算,計算式:25,999.17 ×30.282=787,307(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