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僑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劉兆霖、林忠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4號原 告 僑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霖 被 告 林忠輝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零壹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