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4號
- 原告
- 僑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霖
- 被告
- 林忠輝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零壹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4號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零壹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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