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黎文德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嘉慧、張嘉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張嘉慧 張嘉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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