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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黎文德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嘉慧張嘉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張嘉慧 張嘉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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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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