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周雯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張世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8號再審聲請人 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雯娟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