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陳俊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55號原 告 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壽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3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