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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許勝發

  • 原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59號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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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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