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陳毅宏、周金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毅宏 被 告 周金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參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