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KAO ASIA INDUSTRIAL LIMIT. 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原 告 高華裝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漢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香港商高華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高華裝訂設備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各為25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