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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 原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8,690元,應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31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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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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