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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告
祥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杰仁
被告
劉順良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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