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祥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杰仁
- 被告
- 劉順良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