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 原告
- 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拓建工程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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