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殿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淮舟、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16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6號上 訴 人 陳殿偉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16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