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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 上訴人
    呂仁宇
  • 被上訴人
    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呂仁宇 被 上訴人 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5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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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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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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