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呂仁宇、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陳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呂仁宇 被 上訴人 榮珍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5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