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 上訴人
- 蔡宗樹(原名蔡英雄)
- 被上訴人
- 黃能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