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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紫能吳振富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訴人
蔡宗樹(原名蔡英雄)
被上訴人
黃能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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