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宜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杜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