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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訴人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上訴人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後,再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9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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