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7號
- 上訴人
- 勝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淑華
- 被上訴人
- 一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訴字第196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後,再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9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