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鄭彭月卿、許碩宇
- 當事人高華裝訂設備有限公司、瀧漢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 告 高華裝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被 告 瀧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碩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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