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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告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芳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複代理人
鄒宜容
被告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台北市○○路00號11樓」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000號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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