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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財旺吳振富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財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緣之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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