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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訴人
蒂兒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紅軍
被上訴人
寶新開發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27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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