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濂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成、林麗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查原告自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3 萬元,並提出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房地交易價格簡訊查詢結果表為據,是經核定為壹佰陸拾叄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叄拾柒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貳仟貳佰壹拾元,尚不足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