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0號
- 原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芳來
- 被告
- 元晟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簽訂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而依兩造簽訂契約第14條第4 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司促字卷),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