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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告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告
欣旻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莊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公司,為私法人,其公司登記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108巷30號1樓,且依原告提出之契約相關資料所載,被告公司營業地址為台中市○○區○○路2段388巷146弄13號,交貨地點(即債務履行地)為台中市(本院卷第7、8、14頁),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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