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7號
- 原告
-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國靖
- 被告
- 欣旻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莊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公司,為私法人,其公司登記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108巷30號1樓,且依原告提出之契約相關資料所載,被告公司營業地址為台中市○○區○○路2段388巷146弄13號,交貨地點(即債務履行地)為台中市(本院卷第7、8、14頁),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