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濂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建中、柯建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惟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以被告間房地之買賣契約,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其房地買賣契約當然無效,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暨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備位聲明請求債務人間房地之買賣之有償行為,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暨塗銷被告間房地之移轉登記。然查本件並非單純之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萬0,527元(計算式:116萬1,327元﹢25萬9,200 元,有被告間之移轉登記契約書影本可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原告僅繳納1,440 元,尚不足1萬3,7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萬3,7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呂烱昆